丧尽天良的“捞死不救活”
发布者:大章 | 发表时间:2009-11-04 07:25
近日,发生在湖北荆州的“舍身救人”和“捞死不救活”两件事,令每个有良知的人震惊。
据《东方早报》报道,陈及时、何东旭、方招,这三名年轻的大学生,为了拯救两名落水的少年,不幸献出了宝贵的生命。事后,3学生被追授荣誉称号,荆州数万市民为他们送行。他们的死重于泰山,他的事迹值得我们永远牢记。逝者已矣,最不愿做的假设就是,他们本可以获救。因为,事发时岸边同学曾跪求渔船相助,可渔船老板竟然说,长江上哪天不死人,不死几个人我们靠什么挣钱啊?参与救人的韩德元说,“如果那艘渔船施救,没有人会死亡”。
原来,事发险滩背后有一条潜规则———— “活人不救,捞尸体,白天每人12000元,晚上18000元,一手给钱一手捞人。”冷漠无情如斯,就像秃鹫窥视着死亡。或许,手无寸铁的旁观者,他们仍可以为他们的怯懦找到借口。但是,面对年轻的生命,面对他人的苦苦哀求,有人却在打着捞尸体的算盘,这种以鲜活生命来换取金钱的行为,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沾满鲜血的罪恶。
震惊之余,我认为对丧尽天良的“捞死不救活”相关人员应追究法律责任,而不能认为是简单的赚黑心钱的道德品质问题。
因为,道德的法律化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,一直有人认为,道德是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规范的。他这话讲得并不全对,事实上,通过刑法等法律来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,是近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。当然,这里的道德入法,更多指的是社会公德、国家道德,而不是私人道德。正如有法学家所言,要使民众“行善若性然”,就必须使一些道德要求“藏于官则为法,施于国则成俗”,只有这样,才能让国民习惯成自然地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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